公务交流、出国商务、留学、旅游、探亲……如今,出国早已成为大家生活中寻常不过的事情。
然而,国门之外,不仅有美食美景、异域风情,也有潜伏的间谍陷阱。
他们,被境外间谍策反
案例一:高校老师当间谍。周某,1973年出生,某高校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所在实验室承担了众多国防军工单位和军队涉密研究项目。
周某读博时的研究领域是高精尖通信技术,毕业后他前往国外某大学做博士后研究时,签证申请资料中所附的专业论文引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关注。随后,境外间谍人员多次约周某见面,成功将其策反。周某回国后,持续向对方出卖情报。2014年,周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妻子成为“助推手”。章某,某涉外部门处长,曾于境外任职。期间,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利用章某妻子将其策反。在金钱利诱和感情拉拢下,章某为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大量国家秘密。回国后,章某仍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频繁会面,并按对方要求提供了大量国家秘密。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章某死刑,判处其妻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三:出境考察遇“黑手”。2017年,公务人员李某赴某国考察。入关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带离盘问,并将其手机存储内容进行复制,询问其通讯录内联系人情况。随后,境外间谍人员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对李某开具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签署为对方服务的保证书,否则不得离开。李某迫于无奈签署了保证书。回国后,李某第一时间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如实讲述了其在境外被间谍情报机关胁迫策反的全过程。
出国(境),保密教育不容忽视
以上案例,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方人员的渗透策反均发生在当事人出国(境)之后。对外交往时,一些人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很容易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的对象。一旦保密意识淡漠,就极易被他国利用。周某和章某因一念之差沦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棋子,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和幸福人生,章某甚至是夫妻双双掉入“陷阱”;李某虽然被境外间谍人员胁迫策反,但能在回国后及时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我国家安全机关对其不予追究。
这也对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一方面,有关单位不仅应当强化保密管理,把保密纪律融入到具体工作中;同时还应在有关人员申请出(国)境时,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提醒其在国(境)外维护国家形象,保守国家秘密。
另一方面,出入境相关管理部门亦应加大宣传力度,如在机场、车站、口岸等张贴保密宣传挂图、循环播放保密宣传视频;为出国(境)人员提供安全知识手册,通过多种形式普及保密常识,提醒其在外注意保守好国家秘密。
爱国,保密纪律要牢记
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秘密的保护,不仅需要法律的完善和有关单位的保密管理,更在于每位公民的参与,这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大家无论是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都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坚决服从保密管理。务必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提供的信息不提供,不该知悉的秘密不知悉。
1.在国外境外不得随意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不议论所在国和第三国的敏感问题。
2.商议涉密事项及内部事项,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会谈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或内部资料带入会谈场所。必须携带的,会谈时应妥善保管,不要随意摆放。
3.密电和涉密文件必须在中国驻外使(领)馆保密室草拟,不得在住地房间内起草、阅读密电、涉密文件或内部资料。
4.在私人通信中不得谈及内部情况,不准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普通长途电话谈论秘密事项,不得使用境外人员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5.向国内邮寄涉密载体,要通过外交信使传递。传输涉密文件、资料时,要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政府机构办理。不得使用普通邮递、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国家秘密,不得托人携带或在回国人员托运行李中挟带涉密载体。
6.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要站稳立场、巧妙处置,并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