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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杂志 | 试谈案件审理中证据审查的步骤

来源:《党风》杂志 发布时间:2020-10-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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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杂志2020年第10期

证据是影响案件质量的核心问题。同一个案件,可能会因为不同的证据状况而得出不同的“案件事实”。能否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审理部门的证据审查能力起关键作用。下面我就案件审理中证据审理的步骤谈谈个人看法。

确定待证事实  思考证据框架

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案件事实,并确定是否应该定性量纪或移送起诉。因此,审理人员在审查证据的时候首先应当确定需要用证据证明的违纪违法事实。这方面主要是通过审阅调查部门的《审查调查报告》来实现。在认识案情确定待证事实之后,要对证明这些事实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要有一个初步的构想,即确定一个初步的证据框架。例如,一个贪污案件,通常来说要有主体身份证据,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和反映具体贪污事实的有关书证等。而一个受贿案件通常要有主体身份证据、行贿人、受贿人言词证据、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等。这些,都是我们在确定待证事实的同时应确立的基本证据框架。

制作阅卷笔录  熟悉全案证据

熟悉案情之后,审理人员需要通过制作阅卷笔录来掌握全案的证据情况。在制作阅卷笔录的过程中,要简单将各种证据的证据来源和所证明的问题列出。在阅卷的顺序上,大多数审理人员都喜欢先看被调查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再看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这种方法容易尽快熟悉案情,因为先看了直接证据,对整个案情就有了全面的认识。但这也容易造成在审查其他证据的时候带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因此,也有人提议应当先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再看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也就是在假定的零口供的条件下,先看其他证据是否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然后再看被调查人的供述。这样就会对证据的充分性有较快的掌握。

进行证据归类  厘清证据条理

作好阅卷笔录之后,审理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归类。对证据进行归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按所证明的内容进行归类。对于有多起违纪违法事实的案件,要按证据所证明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归类。也就说,每一起事实有什么证据要分别列出来。这样就便于对每一起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判断。如去年办理的被调查人余某某受贿一案中,调查部门认定余某某共有十八起受贿事实,我们采取一事一证的方法,将证据分别归类于其所证明的那一部分事实,经过这样的归类,很明显可以看出前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充分的,而后十五起的犯罪事实却只有被调查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在单一事实的案件中,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譬如复杂的贪污案件等,也应该按证明对象来对证据进行归类。如:证明主体身份的有哪些证据,证明主观故意的有哪些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的有哪些证据等。在证据的归类里面,还存在另一种归类,就是按照证据的种类进行归类。这是在前一种归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证据的种类来进行归类。譬如说:证明某一犯罪事实的证据中被调查人供述有哪些,证人证言有哪些,书证、物证又有哪些等。这种归类有利于将证据的链条清晰化。总之,在这一阶段应当将证据分别纳于其所证明的犯罪事实和所属的法定证据种类,将证据框架和链条理清楚。

审查证据三性  甄别证据真伪

在对证据进行归类的情况下,还要对每一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认真的审查。要逐一地辨别每一证据的真伪,初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将其中明显虚假的部分予以删除,去伪存真。首先,要看一个证据的来源,即看证据收集的主体、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看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伪造、变造等情况;其次要审查证据的内容,看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对证据之间明显存在矛盾的地方要进行正确判断。在证据的关联性方面,既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也要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尽量能使其一环紧扣一环,形成证据链条。

 应对证据矛盾  排除合理怀疑

 要准确认定案件,必须正视与解决证据矛盾。如果不能科学解决证据矛盾,案件无法准确认定;如果忽视证据矛盾,就可能产生错案;如果对矛盾证据取舍不合理,案件质量就可能打折扣。因此,审理人员面对矛盾证据,既要善于发现证据矛盾,会分析证据矛盾,又要善于在存在矛盾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

 一是有效排除矛盾。排除矛盾,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平等地对待矛盾各方,避免先入为主地确定排除对象。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被调查人供述与证人陈述发生矛盾,一定是被调查人供述虚假,因为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鉴定意见与言词证据发生矛盾,总是言词证据有误,因为鉴定意见是科学证据,等等。一旦不平等对待不同的证据,先入为主地确定了否定对象,审理人员就会人为地趋向于某一方向,乃至以假为真,以真为假,进而导致错案发生。第二,排除证据矛盾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合法。不适当、不合法的方法,如采用指供、诱供、逼供等手段,使被调查人不得不按照调查人员的意愿作出供述等。

 二是合理解释矛盾。首先认识矛盾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分析矛盾的性质,再次将矛盾证据纳入全案整个证据体系中。这样,一些证据“矛盾”就会得到合理解释。如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作案时间问题。有的犯罪行为时间长达十多年,要想准确认定每一次收受时间,不现实。因此证据在收受时间上的矛盾就有可能得到合理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受贿案的裁定就肯定了这一认定原则。王昭耀受贿时间长达16年,受贿次数高达300多次,最高法院裁定书在认定王昭耀收受财物的时间上的表述多为某年的春节前后、某年的上半年等。

三是适度容忍矛盾。证明过程中有矛盾是正常的,完全没有矛盾反而是不正常的。因此,我们必须理解并且容忍证据中存在一定数量、一定程度的矛盾。这主要是指在基本事实能够被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容许在某些非基本事实上存在一些矛盾,或者虽然在基本事实上存在某些矛盾,但通过证据印证可以确证基本事实。或者通过合理解释,使证据矛盾的存在成为一种比较正常,可以理解的情况。但适度容忍,一是适度,不能无原则的漠视;二是可以容忍的只能是非根本性矛盾或差异性矛盾。

四是充分证明事实。存在矛盾证据的情况下,定案的关键是通过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即以证据补强方法排除、解释矛盾,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矛盾情况下,补强方法的采用,要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既要注意证据的量,又要注意证据的质。如果因证据矛盾,造成事实印证不足,就必须进行证据补强,用旁证排除矛盾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的冲突性、根本性。

综合判断证据  作出事实认定

经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之后,我们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但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要进一步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我们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如何去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可以分两步走。首先,要证实确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发生。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如果违纪违法事实都不能证实确实发生的话,整个案件便无法认定。其次,要证实违纪违法事实是被调查人所为,且定性量纪的情节有充分证据证实。这就要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主要是运用分析推理的方法,把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特征对象结合起来分析,看案件的各个特征对象特别是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构成要件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同时,要比较证据之间的内容,看是否存在矛盾,存在的矛盾是否影响定性量纪。如果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便能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是充分的。而当证据处于“两可选择”的时候,即证据、事实的认定缺乏排他性,可作这样的认定也可作那样的认定的时候,我们应立足于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角度去理解和认定存疑证据,比如,当主要证据存疑,且涉及有错与无错的时候,从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角度去考虑(在经退查后),作出证据不足的认定。又比如,可以认定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但影响责任认定的个别证据未具备完全的排他性、存在一定疑问,应综合分析全案证据,从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角度,准确、合理认定责任,作出相应处理。(蔡齐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