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2亿余元!10月14日,“百名红通人员”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一审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庭审。
白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2008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操纵债券交易,侵吞国家利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后白静用其中部分违法所得在北京、三亚购置多套房产,登记在其妻牛颖及其他亲属名下。2013年7月31日,涉嫌犯贪污罪的白静逃匿境外,通缉一年后仍不到案。自治区监委对其中9套房产予以查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
据了解,本案是自治区辖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贪官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因白静“通缉一年后仍不到案”,使得这也成为一场缺席审判。
什么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在何种情形开展?这些制度对追逃追赃有何作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简称。缺席审判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缺席法庭,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法庭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诉讼制度。201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述程序的解释和规定一直适用。
从全国范围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几年前就出现在公众视野。早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日益完善。
相较而言,缺席审判的出现要晚一些,出现在2018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正是这次修正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对外逃腐败分子只能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其本人不能缺席审判的问题。
无论是违法所得没收还是缺席审判,都服务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等情形,这与监察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在精神上高度一致,为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依法调查处置职务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法律措施开展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用,在经济上‘断血’,使外逃腐败分子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正如岳阳市监委有关负责人所言,随着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成效日益显现,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化,也不断释放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