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经广东省追逃办和广州市、海珠区纪检监察机关不懈努力,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黄启机主动入境投案。此前,“红通人员”强涛、李建东于5月31日在缅甸落网并被遣返回国。强涛、李建东在疫情期间流窜多国,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不到3个月的时间即被追回,体现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从之前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转变为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与承办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双重职责。监察法专章对“反腐败国际合作”进行规定,明确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并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和力量得以进一步整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制度优势带来强大合力,转化为追逃追赃领域的治理效能。据统计,从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至2019年底,“天网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3259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154人、“红通人员”100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88.33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
追逃追赃工作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追逃追赃规章制度,为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委列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完善了职务犯罪案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的有关要求。2019年,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明确追逃追赃工作范围,外逃信息的范围和报告、处置程序,要求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强调要统筹利用各方面国际合作资源,借助多双边条约框架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渠道,综合采取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方式开展追逃工作。
“涉外案件规定是纪检监察机关首部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的重要遵循。”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更加注重依法调查处置职务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法律措施开展追逃追赃,突破了一批重点难点案件。
2018年11月30日,外逃13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从保加利亚被引渡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
“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到其被引渡回国,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走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这一成功实践,体现了近年来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各级监察机关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统筹协调司法、执法、外事等方面资源力量开展追逃追赃,有力挤压外逃人员境外生存空间。
从2019年开始,国家监委组织全国监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仅2019年,就追回职务犯罪外逃人员969人,其中“红通人员”16人,追回赃款24.37亿元,分别占“天网行动”同期追回总数的48%、40%、45%。
今年年初,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红通人员”、湖南长沙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并于1月3日公开宣判。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0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境外多处资产被裁定没收。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对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出规定。依据该规定,岳阳市监委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提请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用,在经济上‘断血’,使外逃腐败分子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岳阳市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追逃追赃工作中,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我国和逃犯所在地的法律要求,为开展国际合作打下坚实基础。首次通过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抓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成功将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国企高管谢浩杰缉捕归案;首次牵头开展境外集中缉捕行动,通过执法合作将4名藏匿在柬埔寨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各级监委充分运用在追逃追赃中积累的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经验,扎实开展涉外调查取证和涉案人追逃追赃工作,先后为多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外工作提供协助,包括协助制定追逃追赃工作方案,与外方合作追捕境外涉案人员,向外方提出执法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等。2019年,国家监委对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执法合作请求50余项。
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追逃追赃手段措施进一步丰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有力法律武器,缉捕、遣返、引渡等多种方式得到广泛运用,追逃追赃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