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是预防党员干部由违纪小问题引发“自由落体效应”,犯较大错误甚至滑进违法犯罪深渊的防线。根据2020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数据,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9.2万人次,占22.8%。
对问题较轻或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将有效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发挥警示惩戒功能。
“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带来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周某的行为暴露出该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尽早警醒。”近日,贵州省桐梓县某单位工作人员周某,违规利用工作时间兼职保险公司营销员,获取报酬4000余元。且在该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函询时,周某仍心存侥幸,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该县纪委监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全面分析违纪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性质情节、直接后果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影响等各方面情况,决定给予周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要求该单位加强干部管理和纪律教育,杜绝党员干部违规兼职行为的再次发生。
“函询作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最基本的实现方式,目的是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起到咬耳扯袖的警示作用,然而,一些党员干部面对组织函询,心怀侥幸心理,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可以说是错上加错。对周某的处理,是对其本人的警醒,更是对当地干部的教育。”办案人员介绍。
近年来,不少被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的干部均表示感谢组织的关心与挽救,反思自己纪律意识淡薄,如果不是组织及时教育提醒,有可能会犯更大的错误,这充分体现了“第二种形态”的教育挽救作用。
“区纪委监委领导、院领导多次找我谈话谈心,之前我对自己的法官身份意识严重模糊,触犯了一名人民法官应遵守的底线,我深感自责和愧疚。工作调整后,我会在新的岗位上积极努力学习,争取早日成为业务骨干。”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一级法官常孝永在拿到降级处分决定时后悔不已。
前不久,拱墅区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在开展日常监督项目化工作中,发现常孝永涉嫌多种职务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常孝永在任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民三庭审判员期间,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礼卡、工作严重失职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等问题。”但鉴于常孝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问题,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后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其从轻处分。2020年6月22日,常孝永被给予降级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地纪委监委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标尺,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给予常孝永政务轻处分,其目的是促其清醒、及时收手、改正错误、振奋精神。
“我们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和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着力用好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正在成为党纪政务处分的大多数,今年上半年,杭州市共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572人次,占党纪政务处分的60.2%。”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崔晓峰表示。
积极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就是要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知止的作用,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敛收手,这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也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触犯纪律的行为绝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