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一审开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赵正永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记者获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扣押、查封并移送司法机关涉赵正永案财物折合共计约6.31亿元。同时,还查封、冻结了与赵正永有关的房产和公司股权,合计约1亿元。
据介绍,赵正永案扣押的涉案资金和物品,均已收缴到位;查封的涉案房产和冻结的公司股权,将按照司法机关判决进行处置。此外,赵正永违纪违法财物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全部追缴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违纪违法所得。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陆续制定出台了《中央纪委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操作规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细化涉案财物的查扣、移交、保管、处置、监督管理各个环节,对工作全流程进行严格规范。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赵正永、曾志权、陈刚、赵洪顺、云光中、赖小民等人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审查调查,均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案财物,挽回违纪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