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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诬告陷害!市纪委监委16条工作办法,总有一条可以在关键时刻拉你一把

来源:廉洁湛江 发布时间:2020-04-23 17:46

近日,湛江市纪委印发《湛江市纪委监委机关查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16条工作办法,旨在保障党员干部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全文如下:

湛江市纪委监委机关查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全市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要求,保障党员干部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第三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机关)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合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开展查处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第五条 涉嫌诬告陷害的举报人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是指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经过核查发现,以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湛江市纪委监委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如涉嫌利用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对象的,是本办法的查处对象。

第八条 涉嫌利用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包括: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媒体等方式恶意举报的;

(二)策划、指使、唆使、煽动、强迫、雇佣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恶意举报的;

(三)其他具有利用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情形的。

第九条 查处工作步骤:

(一)受理。属于纪委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按规定受理。

(二)核查。核查承办部门原则上为原信访举报件的承办部门。分三种情形:

1.核查承办部门经过初步核实,按规定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审批,按规定实施、结案。

2.核查承办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如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经立案审查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依以下(三)(四)(五)步骤进行。

3.核查承办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如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外的违法犯罪,经审批后,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三)审核。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议。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湛江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实施。湛江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后,由相应的承办部门及时实施执行,并按规定结案。

第十条 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

(三)列入“行为失信黑名单”;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五)诫勉;

(六)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七)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列入“行为失信黑名单”是指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行为人列入名单,作为其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下列情节可作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认定参考:

(一)捏造歪曲的事实足以使被举报人达到党纪国法追究的;

(二)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策划、指使、唆使、煽动、强迫、雇佣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五)明知其反映的问题已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失实,仍就同一问题继续恶意举报,散布谣言的;

(六)引发重大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存在偏差而导致错告、误告、举报失实的,不认定为诬告陷害。但如果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查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严肃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无故拖延、压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案谋私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湛江市纪委监委机关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