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地市的处理过重了。这名村党支部委员的行为虽不妥,但属工作方法问题,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应该适当降低处理档次。”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广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几位同志还在办公室“挑灯夜战”,对地市报来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案件的处理进行讨论。
广东省纪委监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开展监督的要求,对全省涉及疫情防控执纪问责的案件实行“提级审核”“三方会审”,确保精准处理,防止追责过度、问责泛化等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全省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该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分工方案》,规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疫情防控领域追责问责意见必须逐级报省纪委监委审核,严格实行经办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上级纪委监委审核把关、省纪委监委复核确认的提级审核机制。《方案》还明确建立“三方会审”机制,即省纪委监委对相关案件的审核工作由三个业务部门负责,由各监督检查室受理主办,党风政风监督室重点把握量纪平衡,案件审理室重点把握定性量纪、援引条规的准确性和表述的规范严谨性。
“我们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区分违纪违法和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把监督重音更多落在‘厚爱’和‘激励’上。”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3月22日,省纪委监委共“提级审核”“三方会审”涉及疫情防控追责问责案件192件次,提出不同处理意见33件次,占比17.2%。这其中包括改变处分依据的9件次,处分由重改轻或由纪律处分改为批评教育的15件次,处分由轻改重或由批评教育改为纪律处分的9件次。
基层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主体多元,容易发生责任划分不清甚至不准确的问题。广东省纪委监委在审核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划分责任,确保精准规范追责问责。前不久,粤西某市发生一家酒楼违规提供聚集性餐饮服务的问题,在处置时,该市纪委监委提出街道办副主任、居委会挂点领导赵某某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省纪委监委审核提出,赵某某作为属地分管领导,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领导责任。
“我们着眼疫情防控大局,把好尺度,防止量纪过重。”广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举例,对基层一线干部开展排查工作不力等问题,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给予内部通报或诫勉处理;对农村干部违纪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增强全省处置疫情防控失职失责问题的公信力,广东省纪委监委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三个平衡”,即不同地区之间对同类问题定性量纪的平衡、多人违纪案件中不同人员之间的平衡、纪法之间的平衡,防止畸轻畸重。对珠三角某市纪委监委上报的两起村干部疫情期间参与赌博问题,省纪委监委审核把关时,考虑其涉及金额较小,情节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且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只给予治安处罚,建议将其中一人的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将另一人的严重警告、按程序罢免村委会副主任职务处分处理降低处罚档次。
“我对处理意见没有异议,对我是一次很好的提醒教育,也从中感受到了组织的关心关爱,我将更加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近日,珠三角某市一幼儿园园长谭某对前来回访教育的纪委工作人员说。前不久,谭某等人通过微信群向学生家长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疫情防控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该市纪委监委提出对转发信息的市教育局干部陈某、廖某诫勉处理,给予幼儿园园长谭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幼儿园经办人莫某通报批评。省纪委监委审核认为,陈某、廖某转发该信息是为了推动疫情防控工作,莫某将信息发布到微信群是应园长谭某要求,因此建议仅对负主要责任的谭某作诫勉处理,对陈某、廖某批评教育,对无过错的莫某免予追责。
“在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中,我们实事求是践行‘四种形态’,统一审核、逐案把关,着力做到‘六个防止’,即防止责任不清、依据不准、量纪过重、畸轻畸重、扩大泛化、舆论炒作,较好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