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题为《努力构建完善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的署名文章。
文章提到,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监察官法的立法工作,将其定位为责任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对监察人员的管理监督,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监察官队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开展监察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总结监察法以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取得的有效经验,梳理实践问题,促进现有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系统集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文章称,在总结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立法后评估、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有效方式,将制度建设的工作领域从立法前、立法中拓展到立法后,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立规质量,全面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报道全文如下:
努力构建完善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
邹开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系统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成就、显著优势,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决定。全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研究起草、制定修订了一大批重要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法规工作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使之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贯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推动法规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等总体要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的重要部署,把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放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全局中进行思考和谋划。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持续发力,围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等加强规划,实现政治逻辑和法律逻辑相融合,守正和创新相统一,统筹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独特优势。纪检监察法规工作必须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出发点、落脚点,作为主线贯穿始终。一是要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与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确保制度建设方向正确。二是要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思想上高度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到法规制度中,落到各项具体规范上。三是要在法规制度中旗帜鲜明强调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党管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体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四是要认真研究在监察法律法规中如何具体地体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以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健全纪检监察法规体系
落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要求,总结提炼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发展。党的十九大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作出系统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方面承担重要职责。落实全会部署,我们将深入研究、逐步开展有关重要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总结提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将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全面、系统地加以细化,进一步明确各级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的设置产生、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研究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巩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成果,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提高派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着眼保障党员、群众监督权利,细化权利保障措施,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适时研究起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工作规则。
落实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要求,完善标本兼治的法规制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一体推进“三不”,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是适用于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的科学思路和有效方法。法规工作落实一体推进“三不”要求,应当着眼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堵塞有关案件暴露出来的体制机制漏洞,提升法规制度和监督措施的针对性,使制度更加务实管用有效。需要认真总结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诫勉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促进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更加规范有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及制约监督总体规律的研究,提高对其他机关、单位有关征求意见件的办理质量,精准提出权力监督方面的意见,促使主责机关、单位把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研究落实落细到具体制度中去,促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推进相关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完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惩处机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研究工作。进一步夯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基础,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更广泛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完善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利用法规制度资源,推动开展党纪国法教育。
落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求,完善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的法规制度。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确保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需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监察官法的立法工作,将其定位为责任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对监察人员的管理监督,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监察官队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开展监察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总结监察法以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取得的有效经验,梳理实践问题,促进现有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系统集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深入探索制度执行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建设
四中全会强调,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需要进一步加大制度执行机制的探索和实践,要把法规的制定和适用当作一个整体加以把握,既要重视立法前的政策学习和基础研究,也要抓好立法中的调研论证和精细打磨,还要加强立法后的保障适用和监督执行。在总结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立法后评估、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有效方式,将制度建设的工作领域从立法前、立法中拓展到立法后,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立规质量,全面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制度理论研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支持各类人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工作,强化理论思维,及时了解提炼实践问题,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思考;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培养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法规队伍,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做好理论准备和人才储备;加强与学术界的沟通交流,促进理论与实践更好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