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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以案四说”⑭ | 私人宴请后再公款报销,算违规吗?

来源:廉洁湛江 发布时间:2023-12-08 16:28

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A县住建局局长。某日晚,李某在一餐厅以私人名义宴请其大学同学B县农业局副局长王某,共消费4200元。事实上,李某原计划个人支付宴请费用,但付款时发现消费金额较大,便决定个人先支付费用,事后再以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报销。第二日,李某回到单位后,指示办公室主任张某到该餐厅开具6张发票,以公务接待为由,编造接待审批单。随后,张某便根据李某的指示公款报销了上述费用,并将报销的4200元交给李某。

分析点评

廉洁纪律是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本案中,李某一开始主观上计划自费宴请王某。然而,在付款时心态发生变化,并决定用公款报销自己的个人费用,具有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与此同时,李某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下属帮其报销个人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范畴。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