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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以案四说”⑦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欲盖弥彰是作茧自缚吗?

来源:廉洁湛江 发布时间:2023-11-10 18:02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企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市委巡察组在对该企业开展巡察期间,张某四处打探消息,密切“关注”巡察组的一举一动,并试图通过关系向巡察组组长打招呼。张某还悄悄召集部分人员开会“部署”,叮嘱下属密切关注巡察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账目,找了什么人谈话,还安排人员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向巡察组提供虚假信息,统一口径,妄图遮掩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干扰、阻挠了巡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分析点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的巡视巡察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效果不断彰显,对腐败形成了强大震慑,有力推动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然而,在巡视巡察开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及人员却试图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巡视组、巡察组,只为掩盖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张某没有正确对待市委巡察工作,在巡察期间打探消息、提供虚假材料,严重干扰巡察工作,看似“聪明”却往往是此地无银、欲盖弥彰,结果也必然是作茧自缚,非但无法逃脱党纪国法的惩罚,还会加重自己的罪行,承受更加严厉的惩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