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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以案四说”④ | 党员干部不赡养父母,党组织该不该管?

来源:廉洁湛江 发布时间:2023-10-23 12:12

典型案例

某单位党员张某,平时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都很好,但因经济负担问题和生活小事,长期与父母关系紧张,不愿赡养父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有的党员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更何况是一名党员,更要讲家庭美德,党组织应该做他的思想工作。但张某认为,家庭矛盾是其个人隐私,用不着党组织来管。那么,党员的家庭矛盾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党组织该不该管?

分析点评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党员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按照党章的要求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而且要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能否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上。如果家庭矛盾没有处理好,长期与父母关系紧张,并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严格地说,这样的共产党员是“不合格”或是“不完全合格”的。同时,党组织要引导党员继承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针对张某不尊重和孝敬父母、不愿赡养老人的违背家庭美德的行为,要对其进行批评和帮助,推动党员成为弘扬家庭美德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