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政贵有恒,治须有常。党的十八大以来,湛江进入了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越是关键时期,越要全面从严治党,越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越要严以律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哪些党员干部容易踩的“地雷”? 让我们进入“以案四说”,一起学习有关案例,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从思想上定标,从行为上立规。
这样的战友会(老乡会、校友会),能参加吗?
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部委处级军转干部,性格外向,善于交际,喜好张罗事,在战友之中颇有威望。在某次战友聚会上,有战友现场提出,现在没有一个固定的组织,大家日常联络不太方便。李某便主动提议成立一个战友联谊会,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没过多久,战友联谊会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记注册。战友会成立后,期间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聚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分析点评
随着社会交往的频繁,党员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交往,联络感情这是正常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发组织喜欢把领导干部抬出来,扩大影响,或者谋取一些利益,这就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形象。在李某看来,组织战友联谊会只是为了方便交流,并不算什么“大事”。殊不知,他的行为已违反了党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本案中,李某作为处级领导干部,主动提议成立战友联谊会,并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联谊会成立后,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多次组织大规模聚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李某相应的党纪处分。(作者/湛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