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实到位,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本刊记者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和部分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委监委进行了采访。
在梳理问题中完善制度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总体良好,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打白条、打折扣”等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重处分、轻执行”的思想,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配套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制度执行空转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纪律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影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2019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组织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拉网式”检查。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把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狠抓整改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为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2020年9月至2021年底开展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规范化试点工作,紧盯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症结,力争通过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提出解决措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认真落实委领导指示要求,根据工作实践和调研掌握的情况,在统筹地域分布、行业领域、各单位工作实际以及各地疫情防控形势等基础上选取试点单位,全面考虑各地、各部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差异性特点,最终确定北京市纪委监委、广东省纪委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广州市纪委监委、清华大学纪委、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纪委监委等7家单位,形成贯通4级纪委监委、覆盖多领域的试点工作格局。
各试点单位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分别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行重点研究,共对54家单位开展调研,收集各类意见建议230余条,在梳理问题、研究对策过程中逐渐凝聚思想共识、完善制度建设。北京市纪委监委、广东省纪委监委、广州市纪委监委等单位坚持制度先试先行,根据工作实际,就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台账管理、回访教育、执行情况报告及专项检查等工作各自形成了统一的工作制度,并规范了有关工作环节,完善了工作流程和配套文书模板。北京市纪委监委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北京市党纪和政务处分执行工作规程》等制度,明确了处分执行流程及职责分工,并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研究形成规范被处分干部待遇调整事项的初步意见。广州市纪委监委聚焦典型问题主动研究对策,推动有关部门针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有关人员被处分后所涉及的薪酬或补贴、奖金扣减等事项出台相关规定,为规范处分执行工作提供了“施工图”,为强化监督提供了“施工标准”和“质检表”,取得了良好效果。
“如果说以往的专项检查是从事后监督的角度出发,对发现的处分决定执行问题进行督促整改,那么此次试点工作的目的则是探索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董芳介绍。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在工作内容和程序手续上既有共性要求,也会因为不同部门、领域的不同情况或被处分人的不同身份存在一定差异,很难做到“一药治百病”,必须“对症下药”。此次试点工作期间,各试点单位没有被动等政策、要经验,而是立足实际主动探索,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积极破解工作中的难题。
“与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和惩戒有较为统一的制度相比,企业在人事、薪酬、考核、评优等方面的基础管理制度各具特点,情况较为复杂。”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王洪飞告诉记者,企业管理制度的复杂性给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比如,在薪酬待遇方面,不同企业之间薪酬构成不一致,即使是同一企业集团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也可能因其是二级企业班子成员还是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等不同身份而有所差异。党的十八大以来,国资委出台了处分决定执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根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务处分档次的不同,按照5%到100%的不同幅度扣减其绩效年薪,受到重处分的同时扣减其任期激励,并在兑现薪酬时执行。此次试点过程中,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对90余家中央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进行梳理,认真总结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经验和成熟做法,进一步推动企业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涉及的薪酬待遇调整等事项出台规定,要求在确定惩戒规则时要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大多数中央企业参考国资委的有关办法对本企业制度进行完善,设置薪酬扣减条款,或者专门制定受处分人员薪酬扣减实施细则。这样不仅解决了之前处分决定执行中薪酬待遇调整标准不明确、不到位的问题,而且与企业原有的基础管理制度相适应,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取得良好效果。
与国企领域情况相类似的是,以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有关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所涉及的补贴、奖金减发或扣发等事项也存在配套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202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对此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但各地、各部门进展情况不统一,有的地方未按该规定要求及时出台相关制度,导致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在试点过程中,广州市海珠区纪委监委认真落实《政务处分法》规定要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并联合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等部门于2021年4月及时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对基层党建专职人员、社区专职人员、海珠区雇员等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涉及事项,包括职务调整、待遇调整、年度考核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向基层进行覆盖延伸,切实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处分决定归档难,也是以往实践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调研情况来看,一段时期内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缺乏重视,相关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处分决定文书无法归入个人档案。此次试点过程中,包头市东河区纪委监委在总结原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与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开展专项行动,为村居两委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建档,对区属镇(街道)、村(社区)所有党员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党员信息查询系统并定期更新,扫除工作盲区和监管漏洞,为其他地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规范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奠定了基础。
“因为各地、各部门、各领域情况不同,很难就处分决定执行标准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就相关事项分类作出指导,梳理提炼出基本原则、共性要求和相关规定,再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因地施策,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是我们此次试点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董芳说。
在严格遵循上位法制度的基础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各试点单位对20多项现行政策法规进行集中梳理摘录,形成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政策法规指引》,其中总结提炼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统一适用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程序手续等,特别是详细列出了不同处分种类所对应的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影响期、年度考核评定、职务职级变更、薪酬待遇调整、执行时限等具体规定。作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国标”,该项指引明确了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为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相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关制度规范,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把制度刚性立起来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统一的标准后,如何能够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身作则,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打样”、作出表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扎实做好中管干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定期向党中央报告,接受党中央的监督,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级纪委监委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今年年初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纪国监审〔2022〕10号),要求各有关省级纪委监委参考借鉴试点单位形成的制度成果,会同省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等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切实将此次试点工作取得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积极向下传导,层层压实责任。
“处分干部,不仅是纪委一家的事。我们通过出台相关办法、列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清单等方式,不仅说清楚‘谁来干’,而且明确‘怎么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着力推动相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强化协同发力,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董芳说。
只有压实主体责任,推动两个责任协同发力,才能真正提升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翻开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出台的相关办法,每一章开篇就写明处分决定执行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比如第二章“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明确由该组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第三章“处分决定的入档”,由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广州市出台的相关办法也明确指出,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及单位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主体,具体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记者发现,各试点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中均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执行单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党委报告执行情况的内容和要求,通过明晰划分各执行主体的职责权限,推动两个责任协同发力。
处分决定执行的落实,离不开主体责任的履行,同样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通过监督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制度的刚性才能牢固树立起来。各试点单位在强化监督检查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健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广东省纪委监委在执行情况回报表中根据不同的执行主体详细列出执行事项,并定期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责任追究,有效增强各单位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意识、执行效果。
完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限期报告制度。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形成“事项告知—回执督办—执行报告”的制度,以回传入档回执等形式督促组织人事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时归入人事档案,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借助信息化系统,对处分决定执行进行全程实时监督。来到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罗铿向记者展示了线上纪检监察工作平台,上面清楚显示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行到了哪一步,是否上传了相关手续、文书等情况,实现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的常态化、可视化、精准化。
“试点单位的探索实践充分证明,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以及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等措施,推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形成了全流程闭环,每个环节都能得到及时监督,提高了制度的刚性约束。”董芳说。
处分决定执行不能“一处了之”,更要把握“惩、治、防”辩证统一关系,践行“三不”一体推进的工作要求。董芳告诉记者,此次试点工作注重引导各试点单位提升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综合效果,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针对党员干部受处分后心理波动大、情绪低落等情况,广州市纪委监委与组织人事部门一同开展回访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让受处分干部感受到组织的严管厚爱。试点期间,广州市各单位共教育回访510余人次,处分期满后因表现优异受到提拔任用的干部130余人。用好纪检监察建议,努力推动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融合,才能最大化拓展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成效。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针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纪检监察建议。2021年,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向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等被监督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13份。
处分决定执行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还在路上。“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年初印发的通知要求,督促各省级纪委监委参考试点单位形成的制度成果,会同有关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处分执行工作制度。这将为推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范化建设、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董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