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五)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七)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
(八)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