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的授权规定。
2016年印发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此次修订《条例》没有再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制定实施办法作出授权规定。主要考虑有两点:
第一,2016年印发的《条例》内容比较原则概括,需要地方和部门结合实际去探索、细化。一些地方和部门结合实际对2016年印发的《条例》予以细化具体化,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是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此次修订,很多内容都是在总结实践探索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对其中普遍适用性的内容予以提炼、固化。相比原《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内容更加丰富、具体,基本涵盖了问责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地区各部门再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不大。比如,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有的六大类问责情形增加调整为十一大类,在第七条作出具体规定;每种问责情形,都按照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比如,本次修订增加设计了严格规范的程序,详细规定了问责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规定了问责运用规则,还规定了申诉、监督、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等内容,为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提供了程序保障。同时,不再授权地方和部门制定实施办法,也是为了防止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能会出现的问责情形发散、程序规范不统一等问题。
第二,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条例》不再授权制定配套制度,也是贯彻落实中央这一要求的体现。
另外,虽然《条例》未授权地方和部门制定实施办法,但各地方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也可以针对某些特定内容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者意见,但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坚决防止大而全,反对形式主义。
本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相关规定。主要考虑是,军队工作、军队中党的问责工作都有不同于地方的特点,需要问责的情形也有许多明显不同于地方。因此,军队的问责工作在总体适用《条例》的前提下,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条例》制定相关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