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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纪检监察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12-16 09:34

  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坚守安全底线思维,积极稳妥抓好纪检监察全过程、各环节安全防控工作。图为2021年12月7日,厦门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人员到翔安区检查指导审查调查安全工作。 林木阳 摄

  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为防范和化解在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权力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风险,保障监督执纪执法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运行,建立的界定权力边界、明晰岗位职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纪检监察权是公权力重要组成部分,是治权之权。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担负着管党治党的重要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制度建设为主线,逐步完善执行机制,在权力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行、有效监督上取得明显成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不断完善,自我监督总体是严的、工作是实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的问题是现实的、复杂的,“围猎”与反“围猎”的斗争是长期的、严峻的,自我监督管理、内控机制建设永远在路上,丝毫不能懈怠。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前进方向。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深刻认识“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的前提条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要始终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紧扣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统一、赋权与控权并重、控权与效率兼顾、系统集成与及时管用融合的原则,围绕管住人、管住事、管住权,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坚定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稳步推进。

  1 完善内控机制,解决制度“够用”问题

  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履责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规范监督权力行使。规范线索管理监督等工作,形成管理闭环。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规范派驻机构权力,特别是监督权的行使。指导推进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基层监督实效。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日常监督工作指南,指导全系统做细做实日常监督工作,找准找实监督的切入点、关键点,切实增强监督的自觉性、精准性。切实加强政治生态研判,完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制度机制,提高回复意见的精准性和及时性。从制度机制层面统筹考虑推动解决派驻机构、基层纪委监委内部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

  在行使审查调查权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督促制度执行,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查调查权力不被滥用。制定全系统适用的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相关规定,作为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做到各类措施依法使用、从严慎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对行贿人的处理,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惩戒教育行贿人。规范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运用,以问题推动查补漏洞、以案件促进整改整治,提升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质量和水平。制定适用全系统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

  在行使处置处分权方面。运用“四种形态”要发挥组织作用、组织优势,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组织程序,听取党委(党组)和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调研“四种形态”适用情形,总结研究“四种形态”运用典型案例,加强系统指导,努力做到每一种形态的适用都精准、规范。做好案件审理审核把关,加强与组织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切实强化对运用“四种形态”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申诉复查制度。制定处分执行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处置处分权得到精准有效行使。

  在权力监督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加强政策法规解读,开展全员专题培训,加深理解和掌握,促进规范行权、依法行权,推动强化监督职责,案管部门全面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职能。强化责任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和手段,建立对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程序和案件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的长效制度,看住事管住人。梳理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存在的风险,探索制定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的“权力清单”,完善滥用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责任追究制度,使执纪执法权有界受控。

  2 注重系统集成,解决制度“好用”问题

  推动制度系统集成。要定期组织法规清理,针对现行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层分类予以优化整合。整合分散的制度,对各部门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领域制定的同类制度规定进行整合集成,将不同措施使用规定整合形成与规则、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措施管理规定。升级普遍适用的制度,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制定的有关内部制度,地方亟需且条件成熟的,升级为全系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制度规范上下一致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统筹,在制度建设中通盘考虑、统一规划,增强制度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提升制度水平,逐步构成由框架性制度、配套制度、操作办法等组成的更加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机制。要建立切实可行、系统联动、能动有效的制度执行机制,保障现行制度落实落地。建立事前明责机制,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制度执行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事中联动机制,在执纪执法业务中,发挥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前后台”相互制约作用,督促规范行权;在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内控中,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负主体责任的部门和案管、审理、干部监督、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等负监督责任的部门要加强联动,监督保障制度落地执行。建立健全事后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在结案时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填写相关事项承诺书,发现确有打听干预过问行为的进行倒查,对不如实填写的严肃追究责任。

  3 强化监督管理,解决制度“管用”问题

  提升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一是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处置处分权力。建立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内控管理责任体系,坚持组织授权、坚守组织原则,严格规范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专项工作流程。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坚持严肃、认真、具体、经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对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涉案财物处理意见、采取措施的关联性和必要性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在审核把关中没有发挥作用以致出现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二是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案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权限和必要工作手段,由事后监督为主,逐步拓展到事前预防性监督、事中同步监督,由结果监督变成过程监督。审理部门加强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进一步健全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机制,把立案依据查实情况、申诉复查情况等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案件承办部门要支持配合案件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履行好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共同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部门、机关党委加强日常监督,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和精准性,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三是加强对本级派驻机构和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纪委监委领导和干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监督,推动“关键少数”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各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监委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对重要问题线索处置、重要案件办理、“四种形态”精准运用等加强监督。本级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监委严格按照报告事项清单和文书模板报告监督执纪执法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各监督主体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探索在案管、审理、干部监督、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等部门之间建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共享、联动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案管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违法审查调查的,将相关情况通报审理部门就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通报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内容,性质严重的移交干部监督部门和机关党委处理。

  探索创新监督方式,让监督真正发挥作用。一是用好信息化监督手段。要把监督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督执纪执法业务实时监督。对检举举报平台、案件监督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加强升级维护;推广信息化办案系统,在办案全流程的关键节点设置风险提示和工作指引,预防和警示轻微违规行为;强化大数据使用监管,严格管控大数据使用权限。二是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针对问题和风险突出的环节和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整改,针对共性问题研究健全制度规范。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着重对查否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三是以外部监督倒逼自我约束和监督。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对退查、退补案件认真查找不足,及时整改;探索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方式,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落实,对社会舆论主动回应;支持特约监察员监督工作,定期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监督执纪执法公开透明,对可以公开的重要制度和工作,积极以公开促规范。

  严肃责任追究,形成震慑效应。一是抓早抓小,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承办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执纪执法的检查,发现有不规范或违规违纪风险的,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发现违规行为,特别是作风不实、政绩观偏差、不依规依纪依法的,立刻纠正,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向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机关党委通报情况。案管部门要紧盯“小问题”,强化过程监督。二是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以线索谋私、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审查调查、侵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跑风漏气、说情干预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防止“灯下黑”。三是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实强化自我监督。紧盯落实内控机制建设主体责任,对反复出现问题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开展“一案双查”;对该发现没发现、该报告没报告、该追究没追究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4 坚持严管厚爱,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更加突出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贯彻实施监察官法为契机,着力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守对党忠诚老实的政治品质,真正做到“两个维护”。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员党性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政治高度正确认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内涵外延,准确把握权力边界,行使权力慎之又慎、实事求是、精准恰当,自觉接受监督约束。在提升组织力上下功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机关单位和直属单位、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基层党组织和临时党支部的分类指导,推动建立完善党建业务双计划、同推进的制度机制,促进党建工作融入业务工作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以党建工作促忠诚履职、规范行权。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压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树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抓内控机制建设的理念,重点纠治政绩观偏差、发布不当言论、与联系地区部门干部私下交往等方面的问题,营造敬畏纪法、尊崇纪法的良好氛围。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政治能力和纪法水平。要坚守政治培训定位,落实政治培训与业务培训一体推进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常委会对执纪执法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及时解读政策要求和权力行使有关规定,努力提升干部政治能力和政策水平。强化纪法知识教育,开展分层级、分领域全员培训,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干部日常监督检查、处置问题线索、运用纪法规定、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增强案件突破、措施使用、调查取证、把握政策、执纪执法贯通等多方面本领。针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研发课程,举办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专题培训,将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一贯到底。加强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探索将“内控机制建设”内容纳入教育培训,加强正面示范教学,强化“年轻干部防范微腐败教育”,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和启示”等课程设置;建好用好典型案例库,有效利用忏悔录、剖析材料、旁听庭审等载体,深化警示教育效果。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要严把入口关、选拔关,在纪检监察干部录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把政治过硬作为首要标准,加强对群众评价反映情况及干部社会交往情况的分析研判,多方印证、考准考实。加强日常了解和监督,结合考核考察、调研走访,听取干部监督部门、日常业务联系单位及案管部门、审理部门对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行权履职情况的评价介绍,深入窗口部门、培训机构、驻在单位了解干部作风、口碑、形象,针对行权用权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用好提醒、函询、诫勉等组织处理方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巩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落实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常态化管理等方面最新要求,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坚持监督加压、信任加力,落实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干部澄清正名,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释放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正确行权“正能量”;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属于改革失误、工作差错的无心之过,给予同志式关心、实事求是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