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的规定。
问责工作原则是开展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的贯彻和具体化,体现了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是对问责理念发展和实践探索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的成果。本条规定的六项工作原则既主旨清晰、各有侧重,又紧密联系、相互贯通。
一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这项原则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精神,是开展问责工作的基本前提。
依规依纪开展问责,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首先,问责主体要做到依规依纪,牢固树立纪法思维和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党章、问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标准开展问责工作,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其次,在问责工作中,确定问责对象、认定问责事实、划分责任大小、作出问责决定等,都应当严格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尺度。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精髓,党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具体到问责工作中,“实事”就应当把事实查清,做到有证据证明,还事物本来面目,从事实出发,不扩大也不缩小。“求是”就应当准确认定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人为因素对问责决策的影响。
在问责工作实践中,任何时候、任何环节、任何方面都必须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对应当问责的要严肃问责,防止问责不力、问责虚化,从而纵容错误行为。对不应当问责的要敢于为干部担当负责,防止问责泛化、扩大化,避免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背离问责制度的初衷。
二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党的建设各个方面都应当坚持严的标准和严的要求,“严”的主基调必须长期坚持,做到全面从严、一严到底。问责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标准和要求。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党和国家工作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强调要明确责任、担当责任,严肃开展问责工作。《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将问责制度刚性立起来的根本保证,体现了党中央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应当成为常态。首先,问责要做到严格。对于严重失职失责,对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必须动辄则咎。敢管敢严、真管真严,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通过“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果,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其次,问责要做到严肃。要保持政策统一性和一贯性,不能时松时严,陷入抓一抓、松一松,出了问题再抓一抓、松一松的恶性循环。同时,也要注意“严”须依规依纪,并非简单地一味从重处理,在做到严格严肃问责的同时,还要规范精准、提高实效。
三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这是修订《条例》时新增的一项工作原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工作做法和经验,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体现了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的思想,是做好问责工作的重要标准。
“权责一致”,是指赋予的职权与所承担的责任相统一、相匹配。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时候,更是压上了责任,权力有多大,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错责相当”,是指根据失职失责情形的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问责方式,“错”与“责”两者之间轻重合理、平衡,不能重错轻责或者轻错重责。错责相当和权责一致是一体的,权责一致是基本要求,错责相当是具体运用。
在实施问责中,贯彻这一项工作原则,首先要做到合理确定问责对象的范围、层级,被问责对象须承担与问责事由相关的职责,且其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行为与问责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基本的前提条件,确定问责范围和层级都应符合这一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范围和层级,并不是问责范围越大越好,问责层级越高越好,要避免把无相应职权或因果关系不具备的纳入问责,没有根据地扩大被问责干部范围,出现泛化简单化问题,出现“陪同式”问责、“轮流式”问责、“背锅式”问责等现象。同时,也要防止应负责任的对象未被问责,出现“追下不追上”、“甩锅式”问责等现象。其次,根据失职失责情节,确定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要综合考虑动机原因、客观条件、性质危害、认错态度以及当事人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作出问责决定,而不能简单“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发生重责轻问、轻责重问等问题,“把板子打偏了”。只有做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才能让问责对象心服口服,使问责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这是修订《条例》时新增的一项原则,表明问责的最终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体现了问责的价值导向。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体现了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并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广大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重申“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容纠并举,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做到有错必纠、有过必改,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
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从严管理约束必然要求干部担当作为,关爱激励是从严管理约束的重要保障,两者不可偏废,不能因为从严管理约束就忽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激励关怀,也不能因为强调关心爱护和激励关怀就放松对干部的从严管理约束。作为“主基调”,严的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同时要抓住影响干部创业、担当奉献的关键症结,有针对性采取对策措施,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心理上关怀,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在问责实践中,应当注意结合《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落实这一原则,既要体现问责的严肃性,也要体现党组织的温暖。首先,该严的必须严。对于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具有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必须严肃问责、终身问责。其次,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或者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免予问责,或者从轻、减轻问责,让被问责干部心悦诚服接受处理,真心诚意悔过改错,扎扎实实改进工作。最后,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跟踪回访、关心帮助,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避免简单地“一问了之”,不能“一棍子打死”。
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也是问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
在问责工作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包含以下两层意思:首先,惩治是前提,救人是目的。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析问题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对应当问责的必须严肃问责,发挥问责的震慑作用。同时,要重教育、重挽救,以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被问责干部真正警醒起来、改过自新,今后不犯或少犯错误,最终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以便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其次,要发挥问责的最大效果,不仅让被问责对象受惩处、受教育,也给其他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敲响警钟,做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避免重蹈覆辙,教育和引导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六是集体决定、分清责任。本项原则是修订《条例》时从原来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原则修改而来的,增加了“集体决定”,内涵扩展到“分清责任”,是执行好问责制度的重要保障。
集体决定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问责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开展问责工作,作出问责决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切忌拍脑袋问责,甚至违反民主集中制,仅凭领导个人要求就草率问责。这不仅是对被问责对象不负责任,也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不负责任。分清责任,首先包含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含义,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分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把管党治党责任一级一级地传递到各级党组织肩上。其次,要区分责任性质。问责追究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只有分清责任性质,才能正确实施问责。最后,要搞清责任划分,既要分清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同级相关党组织之间的责任,又要分清上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之间的责任,强化责任担当,防止不当问责、向下推责。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