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0月18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上获悉,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规定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选举任免等内容。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定于1979年,并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作了五次修改。此次修改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的首要政治原则。
据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补充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三是明确法治政府建设和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要求,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增加规定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职责等;四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规定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选举任免、辞职、罢免和对监察委员会的质询制度等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将继续审议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等5件法律案,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等9件法律案进行初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