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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101个罪名列出负面清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1-09-26 15:07

国家监察委员会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这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于违法案件调查职责,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调查、处置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既有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也有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等。

  101个罪名划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重要边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纪定、职责法定,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监察权是把双刃剑,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条例》规定了101个罪名等,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严格按照管辖的罪名,根据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加强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更加有效地衔接配合。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持续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101个罪名同时划定了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纪处分条例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条例》规定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罪名则是公职人员的最底线要求和不可触碰的负面清单。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高标准,增强人民情怀,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守住底线,认真学习掌握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以及《条例》对权力的约束和边界,做到敬畏纪法、尊崇纪法,确保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没有任何公权力组织或者党员、干部有超越纪法的特权,如若违纪违法犯罪必受党纪国法严惩。

  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忠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纪执法,同时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结合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信仰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