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草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在担任监察官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应“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在关于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定中增加“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的内容。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包括调任、转任)等有明确规定,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规定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同时规定,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同时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记者孙少龙、丁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