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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6-02 09:07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必备的政治品格写在了旗帜上,百年征程中,党的廉洁纪律内涵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杂草生长

1941年,抗日根据地开始遭到残酷的“扫荡”,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进入极端困难时期,边区军民为打破封锁、克服困难而积极开展大生产运动。同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强调,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然而,此时有名老红军“掉了队”。肖玉璧1933年参加革命,作战英勇,身上有90多处伤疤。然而,在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期间,他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克扣公款,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偷偷倒卖出去牟利。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不服,要求给毛主席写信,并要求面见时任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林伯渠念及其是老红军、战斗英雄,便同意了。

当林伯渠把肖玉璧的信转交给毛泽东时,毛泽东当场表示,完全拥护法院判决。1941年底,肖玉璧被执行死刑。对此,《解放日报》评论说,“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杂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自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党的廉洁纪律,防范贪腐风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中专设了“经费”一章,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议;1926年,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没有发洋财的观念”成为入党必备的五项条件之一;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对犯罪主体、种类、惩罚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38年,陕甘宁边区公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认定了可以贪污罪论处的10种行为;1943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规定政务人员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1948年,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出《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要求“必须动员干部对各种贪污现象进行斗争”。

1949年3月,我们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号召全党同志在胜利面前,必须警惕骄傲自满情绪,必须警惕“糖衣炮弹”的进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根据毛泽东提议,七届二中全会作出六条重要规定。一不作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并列。“六条规定”,言简意赅,为净化党风、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为“进京赶考”定下了规矩。

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虽然严防“糖衣炮弹”进攻的告诫言犹在耳,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还是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问题。

1951年,在全国开展的增产节约运动中,陆续发现了许多党员干部存在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作风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全国范围的“三反”运动。在这次运动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刘青山、张子善案。刘青山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曾任天津专区专员,两人在革命战争年代都经历过生死考验,但在和平环境中却逐渐腐化堕落。经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旧币)。

对于刘、张二人的处理,当时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基于二人的功劳,应该给他们重新改过的机会。毛泽东对此触动很大,认为正因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这起案件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以铁的纪律维护了党的形象。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反腐倡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盛衰兴亡的大事,塑就了清廉的党风政风,赢得了民心,巩固了党的执政根基。

为了确保政权的清正廉洁,党中央着手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法规。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向全党发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腐败者的刑事处罚,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1957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列举了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十二种表现。

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制度还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等。这些法规为今后的廉洁纪律的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提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上世纪80年代初,一个距广州290公里、与港澳海上交通方便的小县城海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的王仲案就发生在这里。王仲,时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1980年前后,海丰县严打走私贩私,查缴大量私货。王仲却借机把大量缉私物资据为己有,其侵吞的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万多元,相当于当时一个普通干部100年的工资收入。最终,王仲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经济犯罪被枪毙的县委书记。

针对这一时期党风政风存在的问题,以及部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党中央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从快从严刹住歪风邪气,并逐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正式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公布施行,成为端正党风的党内法规依据;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92年10月,十四大党章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总纲;1997年2月,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党员干部贪污公共财物、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党纪处分情形;1997年3月,中央纪委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了廉洁从政行为6个方面的行为规范;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四个章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调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2010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把过去许多约定俗成的“不准”正式变成党内法规条文。

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根本要靠法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生机活力,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时针拨回至2012年。“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2012年11月15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刚刚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作出庄严宣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以上率下,严肃党内生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执行了死刑。据查明,2008年至2018年,赖小民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严肃查处这一案件,体现了我们党坚决惩治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的鲜明态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按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划分党内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反腐倡廉的制度篱笆扎得更紧。

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2018年8月,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廉洁纪律部分新增2条,修改12条,进一步提高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法规制度链接

●《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6年)

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1933年)

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一)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

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1951年)

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5年)

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

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