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刑诉法解释》),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
“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新刑诉法解释》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在健全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衔接机制上,《新刑诉法解释》增加对监察调查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的要求,明确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则,明确监察调查人员出庭的有关问题。
对外逃腐败分子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依法惩治腐败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据悉,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内容。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