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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以案四说”⑬ |个人学历档案造假,你以为只是诚信问题?

来源:廉洁湛江 发布时间:2023-12-05 20:23

典型案例

胡某某,中共党员,某县副县长。胡某某高中毕业时,曾任某村联防队队长,为追求“进步”花钱购买了假的大专文凭和相关材料。随后,他又凭借这个假的大专文凭报名参加了某大学的函授本科,并取得了函授本科文凭。有了学历“资本”,胡某某如愿当上了某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后来,胡某某“青云直上”,先后当上了镇党委书记,副县长。

分析点评

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读书求学,继续深造,这是好事,也是党和国家向来鼓励的。但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却动机不纯、态度不端,弄虚作假,对个人学历档案进行造假。这种行为不仅是个人诚信问题,更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学历造假是“文凭腐败”的一种,不仅影响党员干部在职继续学习深造的风气,还败坏了党员干部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本案中的胡某,应按照纪律规定,视情节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