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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以案四说”⑥ |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为何需要被严格处分?

来源:廉洁湛江 发布时间:2023-11-07 18:05

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2019年5月3日晚,王某饮酒后驾车回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同年6月24日,该县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分析点评

近年来,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后驾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为什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的处分这么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但却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被现场查获,造成了不良影响。因这种侥幸心理而受到法律惩处,甚至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只能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