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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我点钱吧?不还的那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7-27 09:37

  借我点钱吧,不还的那种。

  7月21日,吉林省体育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韩俊华被宣布“双开”。通报指出,韩俊华掩耳盗铃,多次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

  “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这种现象,在近年查处的案件里还挺常见。

  你可能要问,党员干部也有手头紧的时候呀,借点钱都不行?

  一、

  正常的民间借贷没啥。但某些党员干部“借钱”,目的可不单纯,搞的是权钱交易。

  比如,他们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乍看是“借呗”,细看是受贿。

  受贿行贿双方为了掩人耳目,硬把受贿说成是“借”。而如果党员干部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借钱,并非对方主动、自愿赠送,可能还涉及更严重的情形:索贿。

  俗话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某些贪腐干部心里,“借钱”不还才是“真理”。在很多受贿案例中,“借钱”“周转”“调钱”都是借口,实质是以“借”为名,索要财物。

  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木圭镇原党委书记杨健军“借”过钱的某老板说:“大概2014年5月份左右,杨健军联系我,跟我讲他的一个朋友急需一笔钱周转,杨健军想帮这个朋友,但钱不够,就让我调30万元给他。当时我不愿意给他这30万元,就支支吾吾应付过去了。杨健军就向我下了死命令,讲这都是兄弟之间的事情,让我尽快给他30万元。我考虑到杨健军是江口镇的镇长,我在江口镇的项目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杨健军的关照,不能得罪,就勉强答应下来并给了30万元。”

  这年头借钱都挺难。但手中有权,“借”钱不难。

  去年,浙江省玉环市查处了一起村干部以“借”为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的案例——吴某某挂靠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坎门街道里澳社区村道照明工程后,请薛某某为该工程做现场管理。时任里澳社区主任的周钦斌说自己手头紧,向薛某某借款一万元人民币。

  薛某某将此情况告诉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给薛某某,薛某某取现后,将这一万元存入周钦斌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收到“借款”后的周钦斌,以没钱为由,一直未归还“借款”。为了掩饰违纪行为,他要求薛某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保管。面对调查人员,周钦斌理直气壮:“我是有问过他借钱,但是一个月我就还掉了。不信,有收条为证。”

  “借款时并未写借条,为何还款时有收条呢?而且还款过程为啥没有留下一丝痕迹?”调查人员找到薛某某,得到的回答是:“周钦斌说没钱还那一万元,写个收条算了。他说算了,那我也只能算了。”

  街道纪工委抽丝剥茧,最终查实了周钦斌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一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7月21日,攀枝花市发改委原党组书记、主任杨礼文“借钱、退钱又要回来”的奇特操作被曝光。

  他以借钱炒股为由,要求老板李某提供200万元资金支持。后来李某因向他人行贿接受调查,杨礼文认为“情况不妙”,把200万的银行卡还给李某。

  等风声过去,杨礼文居然又把银行卡要了回来,200万“还而复得”。

  2020年12月,杨礼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折腾来折腾去,被“借钱”的人咋就这么配合?

  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全佳桥村原党总支书记陈曙光说得“透彻”:“他们要跟我搞好关系,不给我送东西的话,我向他们借钱自然算是送我的了。”

  被陈曙光“借钱”的老板也看得通透:“我知道他是以借的名义向我要钱,我也没指望他还。”

  这种“借”,带有强迫性。被“借钱”的人曾经得到过关照,或者为了以后继续得到关照,不得不从命。“不借钱就中止合同、不结算工程款。”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原站长苏占雄在相关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中,先后9次向承建公司管理及技术人员索贿45万元。

  二、

  以“借”为名,是为了规避纪法风险。

  谨慎点儿的,“借”的时候打个借条。心比较大的,快要东窗事发,才想起补个收据。

  这种套路,逃不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眼睛,也钻不了纪法的空子。

  2020年,上面提到的桂平市木圭镇原党委书记杨健军预感到自己会被查,对给他送过钱的老板李某某说:“我们要统一口径,讲这些钱是我借的,并且我已经归还了。”

  为了干扰审查调查,杨健军安排李某某伪造4份收条,并与之统一口径,将收受李某某好处费的事实伪造成借钱行为,且虚构了杨健军已将钱归还给李某某的虚假事实。

  然而,人家李某某也是个“有心人”,写好收条后,留了一手,在车上将收条拍照留存在手机里,作为证据

  很快,杨健军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行为被专案组人员识破,其他问题线索也逐一打开缺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也属于违纪行为。

  这就涉及另一种现象——党员干部给管理服务对象借钱。

  这年头,还有主动给人借钱的?对,你没听错。

  当然,一切早已暗中标好了价格。党员干部给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再收取高昂利息——又一种敛财之道罢了。

  浙江省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福华,24岁走上领导岗位,34岁成为正科级领导干部,先后在重点乡镇和多个部门担任“一把手”却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8.78万余元,其中超过一半的非法获利是通过借款取息的方式收受。

  比如,2014年上半年,郑福华为王某某等人非法设立砂场并取得采砂权提供帮助。当年6月,郑福华出借50万元给王某某,约定高额利息,两年间非法获利14万元。

  “月息5分,我把钱借给王某,你让王某出一张借条给你,你再出一张借条给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王春木算得更精,使出“连环借”的手段——把钱借给老板王某,让王某出一张借条给郑某某,又让郑某某出一张借条给自己。风险都归别人,收益留给自己。

  2012年至2014年,王春木共收到老板王某支付的20余万元利息,后因酒店经营不善,王某资金链断裂“跑路”。王春木便要求郑某某代为偿还本金。考虑到自己还有求于王春木,郑某某只得为他补齐了本金。

  这种违规放贷的背后,本质是赤裸裸的索贿。

  四、

  怎么认定是公民之间的普通借款,还是受贿呢?

  先来问问: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借钱”,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双方明确借款期限和利息了吗?“借钱”一方真的有归还的打算吗?

  针对周钦斌一案,玉环市坎门街道纪工委书记黄仁说:“周钦斌向薛某某提出借款的时候,与承包本社区工程的施工方存在利益关系,而且他后续也有能力偿还一万元。但是周钦斌一直未归还借款,还要求借款方提前打好‘收条’,为的是掩盖自己借钱不还的事实,应当认定为以‘借’为名的索贿。”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陶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蒋某某关系密切。2014年1月,陶某某在蒋某某与第三方企业借款结清后,以曾帮助蒋某某向第三方企业成功借款为由,向蒋某某索要贿款211.5万元。蒋某某现金支付了11.5万元,同时向陶某某出具金额200万元的借条。2015年11月10日,蒋某某为此200万元借款通过转账支付陶某某利息56万元。

  黄岩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项淑敏解释说,党员干部为管理服务对象牵线搭桥解决融资难,本是一件好事,但干部却借此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款,管理服务对象曾得到过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就默认了“利息”这个说法,毫无条件地按干部所指定的利率支付相应钱款。这个行为符合“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要财物”的受贿行为界定。由于兼具了主动索要的情节,该行为属于索贿。

  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借钱”之初双方就已心照不宣,默认是好处费。

  2013年至2019年期间,广州市南沙区原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邓某某利用经办信息化项目的职务便利,以串通投标的方式,帮助广州某公司总经理梁某某在南沙区内承接多个信息化项目。

  2016年3月,邓某某以“购房”为名向梁某某索要50万元,虽签订了书面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梁某某没催要,邓某某也一直不归还,双方心里都默认,这50万元就是好处费。

  邓某某后来忏悔说:“总以为自己是编外人员,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代表政府,与其他人的经济往来是市场行为,不会触犯纪律法律。直到区纪委同志跟我解释相关法规,我才知道自己的纪法意识是多么薄弱。”

  不管什么身份,只要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就触犯了纪法红线。

  最终,上面提到的所有“借钱”干部,都受到了纪法制裁。

  借钱要付利息。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来说,以“借钱”为名变相受贿,将付出难以承受的利息——党纪国法的严惩。